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蕭景源)警方於2017年4至12月接獲5宗「網上情緣」騙案,5名40至45歲受害人在交友程式下和對方展開網上情緣,其後被介紹投資虛擬資產,惟當受害人要求提款時,對方失去聯繫,合共損失約150萬元。警方調查後發現收取騙款的戶口由一名報稱地盤工的21歲男子持有,他當年將戶口交由他人使用,該戶口在大半年內清洗犯罪得益470萬元。該男子今日(17日)在區域法院被判加刑三分之一,監禁48個月。
大埔警區科技及財富罪案隊主管姚國威高級督察表示,警方調查被告收取騙款的戶口,發現由2017年1月16日至8月2日約六個多月期間,處理逾470萬元的犯罪得益。被告被捕後報稱早前將自己的銀行卡和密碼提供予他人,因而成為騙徒用來洗黑錢的傀儡戶口。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,於2023年10月起訴被告一項「串謀洗黑錢」罪。案件今年5月26日至27日在區域法院審理,被告被裁定洗黑錢罪罪成,今日判刑。警方根據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第二十七條就被告的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,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刑罰,向被告加刑三分之一,即延長刑期12個月至48個月。
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,市民如果租、借、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,而這個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來處理贓款,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。由2023年10月至今,已經127名人士因租、借、賣戶口,於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,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,即延長3個月至18個月。
警方強調,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,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。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,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。不論租出、借出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,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。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,以增加阻嚇性。市民需謹記,「銀行戶口,唔租,唔借,唔賣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