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蕭景源)一名案發時為39歲的本地男子,今日(8日)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」(「洗黑錢」)罪罪名成立,被判囚32個月。
案情顯示,被告人涉嫌於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間,將其銀行戶口售賣予他人,該戶口處理約760萬港元犯罪得益。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,在2023年4月26日以涉嫌「洗黑錢」拘捕該名男子。
案件中,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。法庭經審視後,批准加重四分之一的刑罰,經考慮其他因素後,被告最後被判囚40個月。
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,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。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,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,一經定罪,可被判監禁10年。另外,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,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,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。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,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,市民切勿以身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