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葛婷) 居住英國的「香港獨立黨」頭目黃煡聰,2022年入境香港時被警方國安處拘捕,並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「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」罪,他認罪及被判囚5年。黃不服判刑,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。上訴庭今日(15日)頒布判案書指,黃煡聰犯案時,香港面對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非常高,申請人仍然長期、連續犯案,宣揚使用暴力,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以達到「港獨」目的,更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刪除舊貼文,反而繼續發布3帖文進行煽動。此舉是目無法紀,亦加劇激起分裂主義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風險。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本案為「情節嚴重」正確,判刑沒有原則犯錯,非明顯過重,故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,維持原判。
據判詞指,黃煡聰在香港出生,持香港身分證,被定罪時41歲,自稱是音樂家。黃煡聰自2014年已經移民,持葡萄牙護照,並已取得英國居留權;雖然他在英國讀書及工作,但仍有親人在港。香港獨立黨是以黃煡聰的名義在英國註冊成立的政黨和有限公司,主張把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,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;把香港特區轉歸外國統治,包括但不限於:尋求恢復英國對香港特區的統治;要求美國、英國及/或北約派軍入侵香港特區;及爭取外國支持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,並為香港特區最終成為英聯邦國家鋪路。
香港獨立黨有6個網上平台和社交媒體帳戶及頻道,多次宣傳其所謂五大綱領: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11月1日,該6個網上平台張貼共42則帖文,宣揚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。黃煡聰是香港獨立黨主席,亦是香港獨立黨6個網上平台的管理員之一,對該6個網站發布及持續發布帖文一事,完全知情。
黃煡聰提出三個上訴理由指,原審法官錯誤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量刑檔次應用於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及159C條下的串謀罪,以致錯誤應用最低刑期,令申請人失去應有的認罪扣減。而原審法官錯誤將案件界定為「情節嚴重」,6年半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重,此外量刑時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在串謀中扮演的角色。
上訴庭判詞指,根據終審法院對香港國安法的詮釋,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,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並行,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、兼容和互補關係;假若有不一致之處,則根據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。按上述國安法立法原意,香港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、兼容和互補,以構成一個全面的刑事法律機制,來處理國安法所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。因此,即使國安法的條文沒有明文提及串謀罪,本地串謀罪的法律條文,即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條,及相關原則適用;若與國安法任何條文有不一致處,則當適用有關國安法的條文。在本案中,根據這銜接原則,即使國安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沒有明文提及串謀,適用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條,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國安法第二十條的犯罪是罪行。
上訴庭指出,雖然黃煡聰被控串謀罪,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,因此這些因素同樣適用。黃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,並且明顯是有計劃、有預謀的行為。案發時,香港剛剛經歷修例風波所引起連串、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,面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然非常高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黃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,以加強煽動的效果。涉案的6個網上平台都是公眾廣泛使用的社交媒體,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。
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,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。有些帖文提出實際活動,如為實現「港獨」發起網上眾籌來籌募「軍費」,及籌組到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等。有些帖文宣揚向美國白宮發起網上聯署,要求美國終止《香港關係法》、終止《中英聯合聲明》和美國與北約派軍佔領香港。總括來說,黃宣揚使用暴力、以「港獨主義」為由募捐籌款,甚至宣揚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,以達到「港獨」目的,加重其罪責。上訴庭認為本案實屬「情節嚴重」。
判詞又指,一般而言,個別串謀者扮演的角色輕微,並非減刑理由。反之,如串謀者扮演的角色主動、積極及廣泛,則加重其罪責。法庭必須考慮控罪的整體嚴重性,然後才作出適當的判刑。本案只有黃一名被告,其罪責無法與他人比較。在本案中,原審法官應用有關原則是完全正確,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沒有原則犯錯,亦非明顯過重,認為黃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。所以拒絕黃的上訴許可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