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朱慧怡)「成為調解員,能高效省事處理民事與商業糾紛,更符合客戶利益;調解機制符合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資產管理中心的需要;符合東方文化中『以和為貴』的傳統理念。」擁有12年民商事案件處理經驗的律師鄧智榮,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專訪的講述兼職成為調解員的三大動力,以從業員的視角講述調解員的優缺點,並提出增加宣傳減少認知不足、規範培訓機構、鼓勵跨界別人才加入等多項建議。
自2013年香港推行《調解條例》後,他積極為客戶考慮,考取認可調解員,並獲得國際調解資格,如今已有4年從業經驗。鄧智榮指出,儘管「搵律師告對家」是不少市民面對爭議時候的慣性反應,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往往需要承受巨大的時間、經濟壓力。因此調解亦漸受歡迎,其應用領域主要在工程、家事、侵權等爭議上。根據《實務指示Practice Direction 31》,法院鼓勵當事人事先考慮調解,調解後簽署的和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,可進一步申請轉化為法庭命令,增強執行令。
「清官難斷家務事」,法律雖能解決眾多爭議,但亦有不少爭議難以覆蓋。同時擁有律師和調解員身份的鄧智榮舉例,家事糾紛中,夫妻雙方爭奪管養權,周末誰能陪伴子女、生活開支安排等,均是爭奪目標之一。但調解後夫妻雙方達成共同管養協議,生活與撫養費用等安排妥當,能對夫、妻、子女三方都有好處。鄧智榮指出,這類庭審不容易處理,「例如雙方就生活開支開天殺價、寸步不讓,而在不留記錄的情況下,解決爭議的幾率相對更大。」鄧智榮指出,若無調解,此類案件將進入審訊,加深夫妻與子女感情破裂的影響,以及子女成長的不利影響。
而在商事糾紛方面,鄧智榮以自己所代理的案件為例,早前有海外品牌方發現市場某貨品為冒牌貨,根據所謂線索找到源頭,是香港一個供應商,隨後一直訴狀向法院起訴。雙方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,品牌方除了索償外,更提出資料披露的要求。供應商則認為自身清白,且案件涉及聲譽。雙方各執一詞,在法庭上交鋒近三年。鄧智榮作為供應商的委託律師,建議雙方嘗試進行調解,最終在平和氣氛的談判下,發現雙方是一場誤會。
鄧智榮指出,在法律程序期間,雙方當事人通過律師交涉,互不承認責任。而在保密環境下、以無損權益原則中促成的調解程序中,品牌方與供應商,最終在具有誠意,派代表參與的情況下,僅用一日的時間,達成了調解協議。「避免了龐大的律師費,亦保護了雙方的聲譽。」
作為調解員,鄧智榮表示,調解成功的核心,首先是選對時機,在雙方未完全撕破臉前進行,包括訴訟前、交換起訴文件答辯時、開庭前,「往往越到後期越難調解」。其次是技巧的運用,聆聽、重構語言、現實測試、創意思維均是幫助雙方談判的重點。又指出調解需要重視雙方當事人的誠意,適當調整策略。他笑言,為了幫助雙方達成調解,律師的收入可能會相應減少。
針對調解行業的挑戰,鄧智榮認為,目前中小企對調解制度的認知仍然不足,需要加強推廣,建議政府及業界協作推動。其次,對於新晉調解員,由於缺乏實戰經驗,難以在調解程序中自如發揮,因此需要持續學習並累積相關經驗。第三,目前坊間培訓機構眾多,質素不一,需要有相關規範。最後,鼓勵跨界別人才加入調解行列,例如請社工為家事糾紛進行調解會更容易,「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