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文匯報訊 《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(修訂)條例》(《修訂條例》)於8月17日生效,以加食環署處理多項環境衞生問題的法定權力,可更有效地處理樓宇滲水、冷氣機滴水、雜物霸佔公眾地方和店舖阻街等問題。環境及生態局表示,食環署已在過去3個月加強宣傳和教育,讓公眾和相關業界知悉新的法例要求和安排,提高其守法意識。
《修訂條例》賦權公職人員在處理樓宇滲水、冷氣機滴水等問題時,可進入涉事處所時段延長至上午7時至下午10時;如無合理辯解,而沒有在「擬進入處所通知書」發出後的14日內,讓公職人員進入調查,即屬違法,可處以最高第2級罰款即$5,000。
在處理私人處所蟲鼠問題方面,食環署可向負責管理處所人士如業主法團或物管公司,就公用部分發出消除蟲鼠通知,以讓問題能獲適時處理。不遵通知者最高罰則將由第2級($5,000)和每日$100提高至第4級罰款($25,000)和每日$450。如食環署未有發出通知但需為處所消除蟲鼠,署方可向負責人追討有關開支。此外,《修訂條例》提高干擾食環署用作消滅和除去蟲鼠器材最高罰則,由第1級罰款($2,000)提高至第2級罰款($5,000),並訂明食環署可於受蟲鼠侵擾處所設置器材或儀器,以測試或評估蟲鼠滋生情況;而干擾相關器材或儀器屬於違法行為,最高可被處以第2級罰款($5,000)。
就雜物霸佔公眾地方以致妨礙垃圾清掃,移走障礙物通知書指明期限縮短至不少於30分鐘;食環署可酌情指明較長而合理期限。妨礙垃圾清掃的最高罰則會由第2級罰款($5,000)及每日$50提高至第3級罰款($10,000)及每日$300。
賦權執法人員亦獲賦權執法,除可移除招貼或海報,亦可移除和處置「易拉架」等展示設備,同時把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的最高罰則,由第3級罰款($10,000)和每日$300提高至第4級罰款($25,000)和每日$450。
此外,針對店鋪阻街罪行,食環署獲賦權可移除涉嫌構成店鋪阻街的物品等,無須借助警方權力,以提高執法效率。如果在行使移走權力的日期後7日內沒有人對非易毀消性質物品,或48小時內沒有人對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提出申索,則該物品將被沒收。店鋪阻街罪行現時的執法準則和罰則(最高刑罰第4級罰款($25,000)和3個月監禁)將維持不變,食環署可向違例者發出6,0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。
食環署已在其網站載列《修訂條例》的資訊,供市民參閱。